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41條的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時,需要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該契約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並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根據該條的第三項,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應載明以下事項: 1. 借貸的期間。 2. 借券的費用。 3. 借券的用途。 4. 證券的保管、返還方式以及提前返還的條件。 5. 擔保品的種類、更換、比率以及維持率計算。 6. 擔保品溢價的退還與抵充。 7. 現金擔保品利息的計算與給付。 8. 權益補償。 9. 違約的處理。 10. 客戶資料的處理。 11. 終止的事由。 根據這些法規,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必須清楚地規定各方的權益和義務,包括借貸期限、借貸費用、證券的保管和返還方式、擔保品的種類和比率、違約的處理等。以下是一本來自證券期貨聯貸合作處的資料,詳細說明了有價證券借貸契約的內容和相關範例:「證券期貨聯貸合作交易細則」。這本資料包含了有關借貸期限、借券費用、借券用途等的具體解釋和範例。 參考資料:證券期貨聯貸合作處。《證券期貨聯貸合作交易細則》。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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