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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以一客戶開立一戶為限;客戶僅得於同一代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處,開立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
  2.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應辦理徵信。
  3. 證券金融事業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貸額度,並提供風險預告書,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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