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43條,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時,應依主管機關的規定收取客戶的擔保品或要求客戶提供銀行保證。其中,擔保品的種類限定為現金、中央登錄公債或是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有價證券。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時,應逐日計算客戶提供的擔保品價值與所貸與客戶的有價證券金額之比率,如果比率低於規定的比率時,應立即通知客戶補繳差額。擔保品價值的計算方式、更換、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後,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此外,證券金融事業向客戶、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時,應按月提撥一定比例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應由證券交易所繳存,其繳存、保管、給付及退還的管理辦法需由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上述法條,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時應收取適當的擔保品或要求客戶提供銀行保證。此外,證券金融事業需逐日計算客戶的擔保品價值與所貸與客戶的有價證券金額之比率,如果比率低於規定的比率,則應立即通知客戶補繳差額。擔保品價值的計算方式、更換、比率及補繳期限則由證券金融事業自行擬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此外,證券金融事業在借入有價證券時,需要按月提撥一定比例的履約保證金,並交給證券交易所保管。 範例: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43條,如果證券金融事業A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時,主管機關規定擔保比率為150%,即應向客戶收取其提供擔保品價值的1.5倍作為擔保。如果客戶B提供了價值100萬元的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則證券金融事業A應收取其擔保品價值的1.5倍,即150萬元作為擔保。而擔保品價值的計算方式、更換、比率及補繳期限則需根據證券金融事業A自行擬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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