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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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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於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44條,當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時,如果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返還有價證券,證券金融事業應立即處分其擔保品。然而,如果雙方有另外約定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證券交易委員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40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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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44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於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金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