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於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44條,當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時,如果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返還有價證券,證券金融事業應立即處分其擔保品。然而,如果雙方有另外約定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證券交易委員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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