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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於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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