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借貸之標的或收受之擔保品: 一、設質之有價證券。 二、公司因買回、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45條,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時,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作為借貸的標的或收受的擔保品: 一、設質之有價證券。 二、公司因買回、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的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 根據《證券法》第12條規定,公司設質的有價證券是指公司將自己的有價證券擔保借款。 根據《公司法》第126條規定,公司買回股份是指公司買回自己已發行的股份。 參考資料: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 《證券法》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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