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借貸之標的或收受之擔保品: 一、設質之有價證券。 二、公司因買回、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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