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出借方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借券方應償還出借方,或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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