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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借券方得於約定期限內,提前返還借用之有價證券。
  2.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經借券方之同意,始得請求借券方提前返還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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