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擬訂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下列事項應於前項業務操作辦法載明之: 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開立。 二、有價證券借貸之申請及償還。 三、擔保品之種類及更換。 四、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 五、出借證券差額之取得。 六、擔保品之過戶。 七、履約保證金提存。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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