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1條第1項,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時,必須擬訂相應的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並向主管機關進行報告核定。 2.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1條第2項,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應詳細載明以下事項: 一、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的規定; 二、有價證券借貸的申請和償還程序; 三、擔保品的種類和更換方式; 四、擔保品價值的計算、補繳和處分方法; 五、取得出借證券差額的規定; 六、進行擔保品過戶的相關規定; 七、履行保證金提存的要求;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的事項。 3.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1條第3項,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時,必須遵從第1項所擬訂的業務操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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