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52 條」的兩項規定,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有價證券借貸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或轉讓登記方式辦理。 這項規定指出,在有價證券借貸中,借貸的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的交付及返還應採取帳簿劃撥或轉讓登記方式。這表示,在交付或返還這些證券時,不需要實際的移交實體證券,而是透過記錄在帳簿上或進行登記的方式進行。 2. 證券金融事業應將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撥付作業,或通知清算銀行辦理轉帳登記。 這項規定指出,證券金融事業應將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的交付及返還等相關資料傳送給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然後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進行有價證券的撥付作業,或通知清算銀行進行轉帳登記。這表示,證券金融機構需要遵循這些步驟,以確保有價證券的正確交付和返還。 參考資料: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52 條,當中對於有價證券借貸的交付、返還等程序進行了清楚的解釋。根據該資料,有價證券的借貸交付和返還可採取帳簿劃撥或轉讓登記方式,同時需要通知相關機構進行撥付作業或轉帳登記。該資料為最新版本,並與問題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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