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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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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將下列資訊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布,並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一、每日借貸有價證券之種類與限額。 二、證券借貸之費率及服務手續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53 條,證券金融事業在進行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有以下公布資訊的義務: 一、每日公布借貸的有價證券種類及限額; 二、公布證券借貸的費率和服務手續費; 三、揭示其他由主管機關規定應公布的事項。 這些資訊應該在證券金融事業的營業處所或網站上公布,並且還要傳送給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具體來說,這些資訊內容可能包括每日可借貸的特定有價證券種類及對應的借貸限額,以及該金融機構收取的費率和手續費。此外,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還可能揭示其他相關事項。 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53 條,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某一天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提供的借貸額度為每種有價證券最高 1,000 萬元,那麼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明示這個借貸額度限制。此外,借貸的費率和服務手續費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公布和更新,以確保借貸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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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53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將下列資訊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布,並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