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金融事業應通知客戶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一、以現券償還。 二、由證券金融事業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客戶負擔。 三、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54 條,當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遇到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導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且未定恢復期限時,證券金融事業應通知客戶於約定期間內,按照以下方式清結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1、以現券償還。 2、由證券金融事業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客戶負擔。 3、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 這意味著在上述情況下,證券金融事業應根據與客戶的協議,採取相應的清結方式,以確保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能夠適當地完成。例如,如果天然災害導致證券市場停止交易,證券金融事業可以通知客戶償還借出的證券,或者向相應機構申請買回該證券(買賣費用由客戶負擔),或者與客戶協商使用現金償還的方式。具體措施將根據當時的情況和協議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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