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應以相當於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現金、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銀行保證之公司債繳存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5條的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在進行業務時,應留存相當於其資本額百分之五的保證金。這些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由銀行保證的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並且需存入中央銀行。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證券金融事業具有足夠的財務能力以履行其法律和業務上的義務。例如,一家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時,根據自身資本額的百分之五,需將相應數額的現金或有價證券存入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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