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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安全存量合計數達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各款之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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