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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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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安全存量合計數達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各款之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48條,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時,如果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安全存量的合計數達到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各款之合計數,則應立即停止出借。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控制證券金融事業在借貸活動上的風險,以維護市場穩定。具體依據及相關範例需要參考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的最新版本才能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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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48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及第十八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