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安全存量合計數達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各款之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48條,證券金融事業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時,如果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安全存量的合計數達到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各款之合計數,則應立即停止出借。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控制證券金融事業在借貸活動上的風險,以維護市場穩定。具體依據及相關範例需要參考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的最新版本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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