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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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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金融事業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
  2. 2.證券金融事業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擔保品,應取得客戶出具之轉擔保同意書。
  3. 3.證券金融事業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之現金擔保品,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47條的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在出借有價證券並取得證券擔保品之後,除非符合下列運用情況之一外,不得將證券擔保品用於其他用途,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1. 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的擔保。 2. 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的擔保。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在運用證券擔保品時,應取得客戶出具的轉擔保同意書。此同意書是證明客戶同意將其擁有的證券擔保品用於上述運用情況之一的文件。 此外,根據第3項的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在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的現金擔保品的運用,適用第15條第2項和第4項的規定。具體適用哪些規定,需要參考第15條的內容。 根據最新的《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我們可以舉以下一個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 例如,某證券金融事業在向某客戶借出有價證券後,取得了該有價證券作為證券擔保品。這時,該證券金融事業可以根據第47條的規定,將該證券擔保品用於向證券交易所的借券系統借券,以提供給其他客戶。在這種情況下,該證券金融事業需要取得相關客戶的轉擔保同意書,並且將該證券擔保品送存集中保管。 以上回答基於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分析,並嘗試解釋該法條的涵義。鑑於法規可能會有更新變化,因此建議在實際應用中仍需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及司法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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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47 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