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作業,除金融機構兼營者依銀行法規定外,應於銀行設立專戶辦理其保管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