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作業,除金融機構兼營者依銀行法規定外,應於銀行設立專戶辦理其保管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在代辦股務的機構辦理股務作業時,除了金融機構兼營股務業務的情況下可以依銀行法規定進行外,其他機構應該在銀行設立專戶來處理保管款項的收付,且該帳戶中的款項不得被流用。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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