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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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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作業,除金融機構兼營者依銀行法規定外,應於銀行設立專戶辦理其保管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在代辦股務的機構辦理股務作業時,除了金融機構兼營股務業務的情況下可以依銀行法規定進行外,其他機構應該在銀行設立專戶來處理保管款項的收付,且該帳戶中的款項不得被流用。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 銀行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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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0 條規定:「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作業,除金融機構兼營者依銀行法規定外,應於銀行設立專戶辦理其保管款項之收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