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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一節 股票規格與製發

§ 13–175

13
  1. 公司發行股份得以製作股票交付或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為之。
  2. 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股票,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3. 股票之製作,應依規定之規格印製,其規格如附件。
15
股票印製後,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送由簽證銀行簽證。
16
原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發行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