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印製後,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送由簽證銀行簽證。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5條之規定,股票印製完成後,必須按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的規定,將股票提交簽證銀行進行簽證。這意味著股票必須經過簽證銀行的審查和簽證程序,以確定股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具體來說,以台灣地區為例,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法的規定,當股票發行完成時,發行公司必須將股票送交給經主管機關核定的簽證銀行進行簽證。簽證銀行會對股票的內容和發行程序進行審查,確保股票的發行符合法律和規定的要求。只有經過簽證銀行簽證的股票才能視為合法有效的股票,在證券交易市場上進行買賣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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