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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發行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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