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發行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
根據以上的資料,我無法提供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6 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因為上述的內容並未提及該條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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