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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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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
  2. 2.前項以簽名方式辦理者,如公司或代辦股務之機構無法辨識是否為股東親自簽名,得要求股東親赴公司當場簽名,並提示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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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1條的規定,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相關權利時,必須以書面形式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如果使用簽名方式辦理,若公司或代辦股務的機構無法確認是否為股東親自簽名,可以要求股東親自前往公司當場簽名,並提供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的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1條

  • 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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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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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1 條規定:「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前項以簽名方式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