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1條的規定,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相關權利時,必須以書面形式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如果使用簽名方式辦理,若公司或代辦股務的機構無法確認是否為股東親自簽名,可以要求股東親自前往公司當場簽名,並提供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的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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