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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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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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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
前項以簽名方式辦理者,如公司或代辦股務之機構無法辨識是否為股東親自簽名,得要求股東親赴公司當場簽名,並提示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
公證
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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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司股務作業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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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股票規格與製發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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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股東名簿及股東開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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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處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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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股票停止過戶及發放股利、配發增資股票之處理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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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之一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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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之二 股東會視訊會議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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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股權之管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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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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