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處理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應於處理程序終了後,依下列規定年限保存之: 一、股東名簿、股票掛失登記表、股東印鑑卡、增資股票發放領據及股東會議事錄,應永久保存。 二、現金股利發放領據,至少保存五年。 三、其他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但身分證影本,換發作廢股票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送集保戶股票所有人名冊,得僅保存一年。 四、股東會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根據公司處理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的保存規定,具體如下: 一、股東名簿、股票掛失登記表、股東印鑑卡、增資股票發放領據及股東會議事錄應永久保存。 這些文件包括股東名冊、股票遺失登記表、股東印鑑卡、發放增資股票的收據以及股東會議的記錄,這些文件應該被永久保存。 二、現金股利發放領據至少保存五年。 發放現金股利的收據應該保存至少五年。 三、其他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但身分證影本、換發作廢股票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送集保戶股票所有人名冊,得僅保存一年。 其他股務作業使用的文件應該保存至少三年。但是,身份證的影本、已換發作廢的股票,以及證券集中保管機構所提供的集保戶名冊,可以僅保存一年。 四、股東會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出席時的股東簽名簿以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應至少保存一年。但如果有股東根據公司法第189條提起訴訟,則應該保存至訴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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