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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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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得經股東同意後,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開會相關文件及其他通知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2-1條,公司可以經股東同意後,使用電子文件的形式傳送股東會的開會相關文件及其他通知事項。這表示公司可以使用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來將相關文件和通知發送給股東。這種方式可以提高效率和便利性,讓公司更方便地與股東進行溝通和傳達信息。例如,公司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向股東發送股東會通知、議案文件和表決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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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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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2-1 條規定:「公司得經股東同意後,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開會相關文件及其他通知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