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應有具備第四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及符合同條第四項規定之人員參與。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12-2 條規定,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在召開股東會時,應有具備第四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及符合同條第四項規定之人員參與。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擔任股東會主席或董事之人,應具備高中十二年以上學歷者,且應有回答人中之外國公司行政顧問資格之人參與,以確保股東會之進行符合法令規定。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 (2021年12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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