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4条,代办股务机构和公司自行处理股务的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配置足够人员,给予适当的培训和管理。 2. 代办股务机构的主管必须至少具有五年以上的股务业务实践经验,并且从事股务业务的员工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符合特定资格要求。如果从事股务业务的员工人数已达到20人,则不受比例限制。 3. 公司自行处理股务的主管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的股务业务实践经验,从事股务业务的员工至少应有五人符合特定资格要求。 此外,代办股务机构的人员应为专职,公司自行处理股务的人员中至少有三人应为专职,其余可以兼职。从事股务业务的员工应按照本会指定机构规定的学时,参加股务相关的教育培训课程。公司自行或受托处理股票交易的公司,应在其主管和员工就职前向本会指定机构申报这些人员的基本资料,并在人员变动后的次月15日前报送变动情况的汇总申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