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8條的規定,股東名簿上的戶名應該使用國民身分證所記載的姓名。然而,對於境外的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及根據信託契約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所持有的證券(或由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的證券),公司可以在股東名簿上登記能明確表彰該證券權利義務關係的專戶名稱。此外,公司不得對同一股東開列兩個以上的戶號。 這段回答的參考資料來自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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