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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之股東名簿,自然人股東除華僑及外國人得以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記載之姓名為戶名外,應使用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姓名為戶名;法人股東應使用法人登記之全銜名稱為戶名。
  2. 前項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信託契約或外(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所持有之證券或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證券者,公司之股東名簿得登記為能明確表彰該證券權利義務關係之專戶名稱。
  3. 公司不得對同一股東,開列二個以上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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