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9條的規定: 1. 股東開戶時必須填留印鑑卡,並提供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如果需要,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可以要求股東提供上述文件的原本。如果是外國股東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開戶,還必須提交合法的授權證明文件。 2. 自然人股東開戶時應使用本名的簽名式或印鑑,法人股東除了使用全銜名稱外,還可以登記其代表人的簽名式、印鑑或代理人的職章。根據前一條的規定,以專戶名稱登記股東名簿的公司應使用專戶名稱的印鑑,但是境外華僑和外國人的代理人和保管機構是同一人或是根據信託業法設立的信託業作為受託機構時,可以使用該保管或受託機構的專用印章作為他們的股東印鑑。如果股東是未成年人、受監護人或經宣告輔助的人,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應該簽名或蓋章。如果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是父母,父母雙方也可以同意由其中一方代表簽名或蓋章。如果是以簽名式開戶,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可以根據第11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相應事務。 3. 如果股東同時留存印鑑和簽名式,根據第11條第1項的規定,他在向公司處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相關權益時,只需以其中一種方式進行簽名或蓋章即可生效。 4. 股東只能留存一種印鑑和簽名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