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0 條的規定,股東在開立證券帳戶時,填留印鑑卡的內容應包括股東戶號、股東戶名、啟用日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戶籍所在地與通訊地址及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編號及出生年月日。對於法人股東,還需填寫其設立地址及統一編號;對於外國股東,則需填寫其國籍或註冊地,若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還需填寫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地址及統一編號。 此外,本國股東留存的通訊地址必須在國內,而外國股東若指定保管機構,則需在卡上註明該機構名稱。 對於大陸、香港、澳門地區的人民、華僑和外國人,其統一編號的取得方式根據內政部所配賦的統一證號提供,若尚未取得統一證號,則需依財政部的規定使用相應的證號編配方式,對於法人股東則以稅捐單位所提供的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為準。 以上是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0 條的內容,按照該條款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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