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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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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東將留存印鑑更換新印鑑或更換為簽名式者,須填具更換印鑑申請書,填明加蓋舊印鑑之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舊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股東印鑑卡及持有股票,送交公司辦理登記,辦妥登記後於次日生效。
  2. 2.辦理前項印鑑更換時,因股票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設定質權中或已賣出,而由股東證明具有正當理由無法提示股票辦理者,得免提示之。
  3. 3.前項設質股票,經解除質權時,應即提示股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 4.第一項更換為簽名式者,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得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1 條負責股東印鑑更換的規定。根據法規,如果股東想要更換留存印鑑或更換為簽名,需要填寫更換印鑑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詳細填寫持有股票的詳細字號和股份,在辦理登記時,需要連同新舊印鑑或簽名,新股東印鑑卡和持有股票一同遞交給公司。在完成登記後的第二天生效。根據第二項規定,在進行印鑑更換時,如果因股票被存放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設定質權中或已經賣出等原因,導致無法提供股票進行辦理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免除提示股票的要求。根據第三項規定,在質權解除後應立即提示股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至於第四項規定,如果更換為簽名式,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可以根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1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主管機關公告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40&parentpath=0,3&mcustomize=sfb_pasnews_view.jsp&newsId=3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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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1 條規定:「股東將留存印鑑更換新印鑑或更換為簽名式者,須填具更換印鑑申請書,填明加蓋舊印鑑之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