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1 條負責股東印鑑更換的規定。根據法規,如果股東想要更換留存印鑑或更換為簽名,需要填寫更換印鑑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詳細填寫持有股票的詳細字號和股份,在辦理登記時,需要連同新舊印鑑或簽名,新股東印鑑卡和持有股票一同遞交給公司。在完成登記後的第二天生效。根據第二項規定,在進行印鑑更換時,如果因股票被存放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設定質權中或已經賣出等原因,導致無法提供股票進行辦理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免除提示股票的要求。根據第三項規定,在質權解除後應立即提示股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至於第四項規定,如果更換為簽名式,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可以根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1 條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主管機關公告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40&parentpath=0,3&mcustomize=sfb_pasnews_view.jsp&newsId=3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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