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的規定: 1. 如果股東的印鑑遺失或毀損,股東應填寫印鑑掛失申請書,並填明加蓋舊印鑑的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和股份。然後,連同身份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新印鑑卡和股票一起,交由股東本人送交公司進行登記核查。在確認可行後,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完成登記後,除非聲明當日生效,否則於次日生效。 2. 如果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的委託他人或以通訊方式辦理,應該檢附以下身份證明文件: - 自然人股東:本國自然人股東應檢附國民身份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的印鑑證明書。外國自然人股東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家驗證的身份證明文件。 - 法人股東: - 法人股東應檢附申請函,並加蓋主管機關所核發的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所留存的公司印章和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 - 應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的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 法人股東負責人應依照前述規定提供身份證明文件。 - 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除上述二個款的身份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受託人的國民身份證及委託書。 3. 辦理第一項印鑑挂失時,前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適用。 4. 如果更換為簽名式,則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可以依據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辦理。 以上資料來源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並提供了具體的相關規定以及與之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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