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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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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東印鑑遺失或毀損時,應填具印鑑掛失申請書,填明加蓋舊印鑑之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新印鑑卡及股票,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經查認可後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2. 2.前項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係委託他人或以通訊方式辦理者,應檢附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股東:本國自然人股東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外國自然人股東其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法人股東: (一)法人股東須檢具申請函,並加蓋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所留存之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 (二)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三)法人股東負責人依前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除前二款身分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
  3. 3.辦理第一項印鑑掛失時,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準用之。
  4. 4.第一項更換為簽名式者,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得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22條的規定: 1. 如果股東的印鑑遺失或毀損,股東應填寫印鑑掛失申請書,並填明加蓋舊印鑑的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和股份。然後,連同身份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新印鑑卡和股票一起,交由股東本人送交公司進行登記核查。在確認可行後,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完成登記後,除非聲明當日生效,否則於次日生效。 2. 如果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的委託他人或以通訊方式辦理,應該檢附以下身份證明文件: - 自然人股東:本國自然人股東應檢附國民身份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的印鑑證明書。外國自然人股東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經當地國家驗證的身份證明文件。 - 法人股東: - 法人股東應檢附申請函,並加蓋主管機關所核發的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所留存的公司印章和代表公司負責人印章。 - 應提供主管機關核發的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的影本,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 法人股東負責人應依照前述規定提供身份證明文件。 - 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為本國國民,除上述二個款的身份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受託人的國民身份證及委託書。 3. 辦理第一項印鑑挂失時,前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適用。 4. 如果更換為簽名式,則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可以依據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辦理。 以上資料來源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並提供了具體的相關規定以及與之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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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2 條規定:「股東印鑑遺失或毀損時,應填具印鑑掛失申請書,填明加蓋舊印鑑之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連同身分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