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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股東因變更戶名辦理留存印鑑或簽名式變更者,應填具變更戶名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印鑑卡、持有股票、變更戶名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2. 辦理前項變更戶名時,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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