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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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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東因變更戶名辦理留存印鑑或簽名式變更者,應填具變更戶名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印鑑卡、持有股票、變更戶名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2. 2.辦理前項變更戶名時,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22-1條的規定,股東如果要變更戶名,需填寫變更戶名申請書,並填明持有股票的詳細字號和股份。同時,股東還需要留存新的印鑑或簽名式,並將其連同新的印鑑卡、持有股票、變更戶名的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一同交給公司辦理登記。登記完成後,除非當事人聲明該變更立即生效,否則將在次日生效。在辦理上述變更戶名的過程中,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也適用。 根據整理的資料,法條第22-1條規定了變更戶名的手續。根據此規定,股東需要填寫變更戶名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文件如持有股票、變更戶名之證明文件和身份證明文件的影本。這些文件需要本人親自送交給公司登記處,同時還需要留存新的印鑑或簽名式。完成登記後,除非當事人聲明變更立即生效,否則變更將於次日生效。在辦理此項變更時,還會適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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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2-1 條規定:「股東因變更戶名辦理留存印鑑或簽名式變更者,應填具變更戶名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