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因私人間直接讓受實體股票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讓受雙方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23條指出,當股東因私人間直接讓受實體股票自行辦理過戶時,需要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讓受雙方填寫過戶申請書並在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2. 提供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根據此條款,股東可以直接進行股票過戶,不需要經過相應主管機關的變更登記手續。例如,如果A股東要將股票轉讓給B股東,他們可以填寫過戶申請書並在股票背面簽名,同時提供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這樣,B股東就可以合法地成為該股票的持有人,而不需要向主管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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