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股東因私人間直接讓受實體股票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讓受雙方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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