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法令或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章則應揭露其股東或股權相關資訊時,得提供相關資料,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編製應揭露之資訊。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4-1條」,當公司依法律規定或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的章則需要揭露股東或股權相關資訊時,該公司可以提供相關資料,並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編製應揭露的資訊。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範例可以是根據這條規定,公司委託一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來編製股東或股權相關資訊的報告,並根據法律要求將該報告向投資人公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