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辦理過戶之股東,若屬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其股份之出讓,並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於股票及過戶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5條,若股東為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其股份的轉讓必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在股票及過戶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 作為參考,我們可以參考台灣證券交易所所提供的「股東金融告知書」。根據該文件,若股東為未成年人,需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樣地,如果股東是由法院指派的監護人或輔助人,則需由該監護人或輔助人簽署。這種要求是為了確保轉讓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保護未成年或有限能力的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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