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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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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辦理過戶之股東,若屬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其股份之出讓,並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於股票及過戶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5條,若股東為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其股份的轉讓必須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在股票及過戶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 作為參考,我們可以參考台灣證券交易所所提供的「股東金融告知書」。根據該文件,若股東為未成年人,需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樣地,如果股東是由法院指派的監護人或輔助人,則需由該監護人或輔助人簽署。這種要求是為了確保轉讓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保護未成年或有限能力的股東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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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5 條規定:「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辦理過戶之股東,若屬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其股份之出讓,並應由法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