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時,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買進報告書及證券商掣給之股票交付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和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或前手出具之返還同意書。 三、已自前手取回之股票。 四、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之過戶申請書(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以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和解筆錄或確定之支付命令代替之),經核對相符後過戶,並於該股票背面加蓋「變更名義」章辨識之。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7 條規定了當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但已取得該股票股利時,自行辦理過戶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一、原買進報告書及證券商掣給之股票交付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這表示需要提供原始的買進報告書以及由證券商提供的股票交付清單或其他能足夠證明的文件來證明受讓股票的交付。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和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或前手出具之返還同意書。 當有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文件、確定的支付命令或是前手出具的返還同意書時,需要提供這些文件作為證明。 三、已自前手取回之股票。 如果已經成功取回前手持有的股票,需要提供該股票作為證明。 四、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之過戶申請書。 需要填寫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過戶申請書,並且經核對相符後才可以進行過戶。過戶申請書中有一個出讓人蓋章欄,可以用法院判決確定文件、法院和解筆錄或確定的支付命令來代替蓋章。在過戶時,需要在股票背面加蓋「變更名義」章辨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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