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時,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買進報告書及證券商掣給之股票交付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和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或前手出具之返還同意書。 三、已自前手取回之股票。 四、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之過戶申請書(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以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和解筆錄或確定之支付命令代替之),經核對相符後過戶,並於該股票背面加蓋「變更名義」章辨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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