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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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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送存集中保管領回時,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過戶申請書。 二、加蓋「領回日戳」(原送證券金融事業保管,由證券金融事業加蓋;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由該事業之參加人加蓋)之股票過戶申請書及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對相符後過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26條的規定,當原送存集中保管的股票領回時,如果要自行辦理過戶,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填寫過戶申請書。 二、在股票過戶申請書上加蓋"領回日戳"(如果原先送存的是由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則由證券金融事業加蓋;如果是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則由該事業的參加人加蓋),並提供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核對無誤後進行過戶。 範例: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及相關法規,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在交易時會送存集中保管,當股東想要領回股票時,可以選擇自行辦理過戶。假設甲股東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自己的股票,他需要填寫過戶申請書並加蓋"領回日戳"。他還需提供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核對後才能完成過戶手續。

  • 參加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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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6 條規定:「原送存集中保管領回時,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過戶申請書。 二、加蓋「領回日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