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相關規定股東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逕自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購得: (一)讓受雙方均應於過戶申請書及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申報轉讓日報表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二、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公開收購: (一)讓受雙方均應於過戶申請書及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二)股票過戶申請書,應由受託證券商加蓋代徵證券交易稅證明章。 三、符合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購入之私募股票及第一百五十條第四款所定事項之購入: (一)讓受雙方均應於過戶申請書及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符合本會所定事項證明文件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25條的規定,股東若要自行辦理股份過戶,則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款第3款的規定,股東經由自己購得公司股份(持有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東)的情況,需進行以下程序: 1. 過戶申請書與股票背面的簽名或蓋章由買賣雙方進行。 2. 提供從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的申報轉讓日報表和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二、根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的規定,股東進行公開收購的情況,需進行以下程序: 1. 過戶申請書與股票背面的簽名或蓋章由買賣雙方進行。 2. 股票過戶申請書上需由受託證券商加蓋代徵證券交易稅證明章。 三、符合本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所購入的私募股票和第150條第4款所定事項的購入情況,需進行以下程序: 1. 過戶申請書與股票背面的簽名或蓋章由買賣雙方進行。 2. 提供符合本會所定事項的證明文件和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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