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50 條(有價證券之買賣場所及例外)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 一、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 二、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 三、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四、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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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原則應在集中交易市場為之,僅政府債券、法律強制移轉、少量私人讓受及主管機關核定四種情形例外。
Q · 我可以私下買賣自己的上市股票嗎?
上市有價證券原則上只能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私人間直接讓受屬第三款例外,但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通常 1,000 股),且與同一對象前後兩次讓受相隔三個月以上。超過數量或頻率即不符例外,須回到集中市場交易,否則違反強制規定,刑事責任見第 177 條。政府債券、繼承、法拍等法律移轉則另有例外。
白話解讀
在台灣,如果你想買賣上市股票,原則上只有一個地方可以做:證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市場,也就是俗稱的「台股」。這不是建議,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為什麼?因為集中市場有公開的撮合機制、有監視系統、有漲跌幅限制,所有交易透明可查。如果允許上市股票在場外隨意買賣,價格操縱和內線交易會變得幾乎不可能監管。但法律不是死板的。第150條開了四個例外:政府公債本來就不受此限;法律強制移轉(像法院拍賣、繼承)也不需要走集中市場;私人之間少量轉讓,只要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而且兩次轉讓間隔三個月以上,可以私下進行;最後還有一個彈性條款,讓主管機關可以依市場情況開放其他例外。四個例外,四種邏輯,每一個都是立法者在「市場秩序」和「交易自由」之間精算過的結果。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為集中交易義務之核心規範,要求上市有價證券原則上須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並設政府發行債券、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一定限額內私人直接讓受、主管機關所定事項四款例外,立法目的在維護市場透明、防止場外操縱與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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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想把股票送給小孩,一定要透過券商嗎?▾
如果是上市股票,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通常 1,000 股),可走第三款的私下轉讓,不需透過集中市場。但三個月內同一對象之間只能轉一次;數量較大或頻率較高就必須走集中市場。贈與另涉贈與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贈與日起 30 日內申報)。
Q2法院拍賣的股票是上市股票的話,得標者怎麼處理?▾
法院拍賣屬第二款例外,不需透過集中市場。得標者持法院的權利移轉證書,至集保公司辦理過戶登記即可。股票進入帳戶後,未來賣出回到一般規則,須在集中市場交易。
Q3什麼是第四款的『主管機關所定事項』?實際上有哪些?▾
這是彈性條款。實務上金管會依此核定的例外包括上市公司庫藏股買回、外資依核准投資額度的股份轉讓、企業併購中的股份轉換等,每一個例外都有專門規範。交易若不明顯屬於前三款,應先確認金管會有無相關命令或函釋,不可自行判斷。
Q4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是什麼?▾
確立集中交易義務的核心條文,要求上市有價證券原則上只能在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買賣,並設四款例外。
Q5集中交易市場是什麼?▾
證券交易所開設、以公開撮合方式買賣上市證券的市場,具公開報價、監視系統與漲跌幅機制,交易透明可查。
Q6什麼是一個成交單位?▾
集中市場交易的最小整數單位,上市股票通常為 1,000 股,即俗稱的『一張』。
Q7第四款主管機關所定事項指什麼?▾
金管會依市場情況核定的彈性例外,實務上含庫藏股買回、外資核准額度轉讓、併購股份轉換等。
Q8上市股票怎麼合法私下轉讓?▾
確認數量不超過一張、與同一人前後兩次相隔三個月以上,簽讓受契約後至集保辦理帳簿劃撥過戶。
Q9繼承的上市股票怎麼過戶?▾
繼承屬第二款法律移轉,備齊繼承文件直接辦理過戶登記,不需在集中市場賣出再買回。
Q10法拍取得的上市股票怎麼處理?▾
持法院權利移轉證書至集保辦理過戶,股票入帳後未來賣出再回到集中市場交易。
Q11想贈與子女上市股票怎麼做最省稅?▾
數量在一個成交單位內、間隔三個月走第三款私讓可省交易稅與手續費,但贈與稅仍須於 30 日內申報。
Q12第 150 條 vs 第 155 條操縱市場差在哪?▾
150 條是『在哪交易』的場所強制,155 條是『怎麼交易』的禁止操縱行為,前者是後者的制度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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