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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50 條(有價證券之買賣場所及例外)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 一、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 二、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 三、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四、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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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原則應在集中交易市場為之,僅政府債券、法律強制移轉、少量私人讓受及主管機關核定四種情形例外。

Q · 我可以私下買賣自己的上市股票嗎?

上市有價證券原則上只能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私人間直接讓受屬第三款例外,但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通常 1,000 股),且與同一對象前後兩次讓受相隔三個月以上。超過數量或頻率即不符例外,須回到集中市場交易,否則違反強制規定,刑事責任見第 177 條。政府債券、繼承、法拍等法律移轉則另有例外。

白話解讀

在台灣,如果你想買賣上市股票,原則上只有一個地方可以做:證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市場,也就是俗稱的「台股」。這不是建議,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為什麼?因為集中市場有公開的撮合機制、有監視系統、有漲跌幅限制,所有交易透明可查。如果允許上市股票在場外隨意買賣,價格操縱和內線交易會變得幾乎不可能監管。但法律不是死板的。第150條開了四個例外:政府公債本來就不受此限;法律強制移轉(像法院拍賣、繼承)也不需要走集中市場;私人之間少量轉讓,只要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而且兩次轉讓間隔三個月以上,可以私下進行;最後還有一個彈性條款,讓主管機關可以依市場情況開放其他例外。四個例外,四種邏輯,每一個都是立法者在「市場秩序」和「交易自由」之間精算過的結果。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為集中交易義務之核心規範,要求上市有價證券原則上須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並設政府發行債券、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一定限額內私人直接讓受、主管機關所定事項四款例外,立法目的在維護市場透明、防止場外操縱與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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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想把股票送給小孩,一定要透過券商嗎?

如果是上市股票,數量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通常 1,000 股),可走第三款的私下轉讓,不需透過集中市場。但三個月內同一對象之間只能轉一次;數量較大或頻率較高就必須走集中市場。贈與另涉贈與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贈與日起 30 日內申報)。

Q2法院拍賣的股票是上市股票的話,得標者怎麼處理?

法院拍賣屬第二款例外,不需透過集中市場。得標者持法院的權利移轉證書,至集保公司辦理過戶登記即可。股票進入帳戶後,未來賣出回到一般規則,須在集中市場交易。

Q3什麼是第四款的『主管機關所定事項』?實際上有哪些?

這是彈性條款。實務上金管會依此核定的例外包括上市公司庫藏股買回、外資依核准投資額度的股份轉讓、企業併購中的股份轉換等,每一個例外都有專門規範。交易若不明顯屬於前三款,應先確認金管會有無相關命令或函釋,不可自行判斷。

Q4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是什麼?

確立集中交易義務的核心條文,要求上市有價證券原則上只能在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買賣,並設四款例外。

Q5集中交易市場是什麼?

證券交易所開設、以公開撮合方式買賣上市證券的市場,具公開報價、監視系統與漲跌幅機制,交易透明可查。

Q6什麼是一個成交單位?

集中市場交易的最小整數單位,上市股票通常為 1,000 股,即俗稱的『一張』。

Q7第四款主管機關所定事項指什麼?

金管會依市場情況核定的彈性例外,實務上含庫藏股買回、外資核准額度轉讓、併購股份轉換等。

Q8上市股票怎麼合法私下轉讓?

確認數量不超過一張、與同一人前後兩次相隔三個月以上,簽讓受契約後至集保辦理帳簿劃撥過戶。

Q9繼承的上市股票怎麼過戶?

繼承屬第二款法律移轉,備齊繼承文件直接辦理過戶登記,不需在集中市場賣出再買回。

Q10法拍取得的上市股票怎麼處理?

持法院權利移轉證書至集保辦理過戶,股票入帳後未來賣出再回到集中市場交易。

Q11想贈與子女上市股票怎麼做最省稅?

數量在一個成交單位內、間隔三個月走第三款私讓可省交易稅與手續費,但贈與稅仍須於 30 日內申報。

Q12第 150 條 vs 第 155 條操縱市場差在哪?

150 條是『在哪交易』的場所強制,155 條是『怎麼交易』的禁止操縱行為,前者是後者的制度配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旧証券取引法の取引所集中義務は1998年に廃止、現在はPTS等の場外取引が許容)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자본시장법)상장증권 거래 관련 규정
🇨🇳 中國证券法(证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之制度,具体条文未確認)
🇩🇪 德國MiFIR (EU) Nr. 600/2014 Art. 23(Handelspflicht für Aktien)i.V.m. Börsengesetz
🇫🇷 法國Règlement MiFIR (UE) 600/2014 art. 23(obligation de négociation des actions)+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11A(National Market System;嚴格集中義務不存在,採 Reg N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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