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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74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一 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前段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此項場外交易之禁止規定,是否對投資人向其他投資人借用股票出售一事,亦有適用,經研議有下列二說:

(一) 否定說: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之用語既僅稱「買賣」,似難謂得擴大其範圍而包括「借貸」在內,且違反本條規定者,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益足顯示「買賣」二字,不宜認為包括「借貸」,從而本條對投資人向其他投資人借用股票出售一節,似無適用餘地。

(二) 肯定說: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之意旨係強制任何人買賣上市有價證券,均應於有價證券集中之交易市場為之。投資人相互間之借貸行為,若因借用,而股票所有權已有移轉之情形,似可解釋為廣義之買賣行為,而有本條適用。

二 比較上述二說,本條疑義,於尚未修正前,似以採用否定說較妥。惟如何取捨,仍請依職權卓酌之。

全文內容

一 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前段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此項場外交易之禁止規定,是否對投資人向其他投資人借用股票出售一事,亦有適用,經研議有下列二說:

(一) 否定說: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之用語既僅稱「買賣」,似難謂得擴大其範圍而包括「借貸」在內,且違反本條規定者,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益足顯示「買賣」二字,不宜認為包括「借貸」,從而本條對投資人向其他投資人借用股票出售一節,似無適用餘地。

(二) 肯定說: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之意旨係強制任何人買賣上市有價證券,均應於有價證券集中之交易市場為之。投資人相互間之借貸行為,若因借用,而股票所有權已有移轉之情形,似可解釋為廣義之買賣行為,而有本條適用。

二 比較上述二說,本條疑義,於尚未修正前,似以採用否定說較妥。惟如何取捨,仍請依職權卓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字第 174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10 月 13 日發布,要旨:一 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前段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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