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證券交易法151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者之資格

快速跳轉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者,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限於會員;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51 條規定,集中交易市場買賣限於會員制交易所之會員,或公司制交易所訂約之證券自營商與經紀商。

Q · 散戶可以直接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嗎?

不行,散戶須透過券商代為下單

依證券交易法第 151 條,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者,公司制交易所(如臺灣證交所)限於與交易所訂有使用契約的證券自營商或經紀商,會員制交易所則限於會員。散戶不具直接參與資格,所有委託都必須透過開戶券商代為送入撮合系統,這道中介設計是市場風險控管的第一道防線。

白話解讀

即使在集中交易市場裡,也不是誰都可以坐到交易桌前。第151條畫了一條資格線:在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只有會員可以參與買賣;在公司制的交易所(台灣證交所就是公司制),只有跟交易所簽約的證券自營商和證券經紀商才有資格。你是散戶?你不能直接進場。你的每一筆下單,都是透過你開戶的那家券商幫你送進去的。這不是交易所想多賺一手手續費。這個設計的核心是風險控管:券商有資本適足率的要求、有內控制度、受金管會監理。讓未經審查的個人直接進入撮合系統,等於拆掉交易市場的防火牆。你覺得你在券商 app 上按「買進」很直接,實際上你的委託經過了至少三道關卡才到達交易所的撮合引擎。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51 條為集中交易市場參與資格的限制性規範:唯有會員制交易所之會員,或公司制交易所訂有使用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與證券經紀商,方得於集中市場為有價證券買賣,藉此將未受監理的個人隔絕於撮合系統之外,確保參與者具備資本、風控與結算能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散戶不能直接在交易所買賣?

制度設計上,集中交易市場需要參與者具備一定的資本、風控和結算能力。個人散戶不具備這些條件,讓散戶直接進場等於移除違約交割、錯帳交易等風險的第一道防線。券商就是那道防線:替你處理委託、承擔短暫結算風險,也替交易所擋住不合規的交易指令,因此券商可以也有義務拒絕異常委託。

Q2自營商跟經紀商差在哪?我該在意嗎?

自營商用自己的錢在市場上買賣,經紀商是代理你的委託去買賣。若你的券商同時有兩種業務,法律要求把自營與經紀的帳務、人員、資訊完全隔離;隔離不徹底,自營部門可能利用客戶委託資訊搶先交易。留意券商是否有被金管會處分『內控缺失』的紀錄,往往與自營經紀防火牆有關。

Q3散戶可以直接在交易所買股票嗎?

不行。依證券交易法第 151 條,集中市場買賣限於會員或訂約券商,散戶須透過開戶券商代為下單。

Q4什麼是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由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的證券交易所,臺灣證交所即屬此制,參與者限於與其訂有使用集中交易市場契約的證券商。

Q5證券自營商和證券經紀商差在哪?

自營商以自有資金買賣、賺賠自負;經紀商代理客戶委託。兩者都須特許並與交易所訂約,在同一券商內帳務須分離。

Q6什麼叫使用集中交易市場契約?

公司制交易所與證券商之間約定得使用集中市場進行買賣的契約,沒有這份契約的券商不得參與集中市場交易。

Q7散戶怎麼在集中市場買賣股票?

開立證券帳戶並簽署委託買賣契約 → 透過券商 app 或營業員下單 → 券商代為送入交易所撮合 → 成交後回報。

Q8怎麼確認我的券商是合格交易參與者?

確認券商已取得金管會證券商特許執照,且與臺灣證交所訂有使用集中交易市場契約,可於證交所或金管會公開資訊查詢。

Q9券商下單流程是怎麼運作的?

委託從 app 進入券商系統做風控與額度檢核,再送交易所撮合引擎配對成交,最後回傳成交回報,全程由券商代理。

Q10要成為交易所會員或訂約券商要什麼條件?

須先取得證券商特許(資本、內控、人員等門檻),再依交易所規章入會或簽訂使用集中交易市場契約。

Q11會員制 vs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差在哪?

會員制由會員組成、參與者限會員;公司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者限訂有使用契約的自營商與經紀商。台灣採公司制。

Q12自營商 vs 經紀商在 151 條下角色差在哪?

兩者都是公司制交易所的合格參與者,但自營商以自有資金交易、經紀商代理客戶委託,動機與風險結構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參與主體限於交易所會員限於訂有使用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
資格取得方式取得會員資格(入會)與交易所簽訂使用契約
台灣現制非現行採用臺灣證券交易所即屬此制
自營商 vs 經紀商會員可兼具自營或經紀身份自營商以自有資金交易、經紀商代理客戶委託,帳務須分離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參與主體
限於交易所會員
資格取得方式
取得會員資格(入會)
台灣現制
非現行採用
自營商 vs 經紀商
會員可兼具自營或經紀身份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參與主體
限於訂有使用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
資格取得方式
與交易所簽訂使用契約
台灣現制
臺灣證券交易所即屬此制
自營商 vs 經紀商
自營商以自有資金交易、經紀商代理客戶委託,帳務須分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取引所取引参加者制度)
韓國자본시장법(거래소 회원·거래참가자 제도)
中國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会员与交易参与人制度)
德國Börsengesetz § 19(Zulassung von Handelsteilnehmern)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membres des marchés réglementés, art. L421-1 et s.)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6(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 membership)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者,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限於會員;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70416 制定)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者,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限於會員;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51 條規定:「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者,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限於會員;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