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股東已達成年,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股東恢復行為能力時,應由該股東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及持有加蓋舊印鑑之股票,向公司辦理印鑑卡更換及登記手續。
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6條,當未成年股東達成年齡或被監護或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之股東恢復行為能力時,該股東應提交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撤銷監護或宣告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及持有舊印鑑加蓋之股票,向公司辦理印鑑卡更換及登記手續。這意味著當未成年股東成年或恢復行為能力時,他們需要提供相應的文件和股票來更換印鑑卡並更新登記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