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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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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東通訊地址,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但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集中辦理過戶之股東,其尚未填留印鑑卡者,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之地址為準;如已填留資料者,其留存地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地址不符時,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
  2. 2.前項股東印鑑卡之通訊地址或戶籍所在地有變更時,應由股東以書面通知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7 條,股東的通訊地址應以股東印鑑卡上的記載為準。然而,如果股東是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過戶且尚未填留印鑑卡,則應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的地址為準。如果已填留資料但留存地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地址不符,則以股東最新異動的地址為準。此外,當股東的股東印鑑卡通訊地址或戶籍所在地有變更時,股東應以書面通知公司。具體實例可以參考該準則所述的相關規定及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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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7 條規定:「股東通訊地址,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但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集中辦理過戶之股東,其尚未填留印鑑卡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