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7 條,股東的通訊地址應以股東印鑑卡上的記載為準。然而,如果股東是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過戶且尚未填留印鑑卡,則應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的地址為準。如果已填留資料但留存地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地址不符,則以股東最新異動的地址為準。此外,當股東的股東印鑑卡通訊地址或戶籍所在地有變更時,股東應以書面通知公司。具體實例可以參考該準則所述的相關規定及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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