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股票設定質權時,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填寫「質權設定通知書」,在股票上簽名後提交給公司辦理登記,僅在完成登記後,質權才能對公司具有效力,公司無需提供質權設定證明書。解除質權時,應填寫「質權解除通知書」提交給公司辦理。 如果設定質權的標的是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或登錄的有價證券,則需要該保管事業通知公司設質股票的出質人、質權人姓名、設質股數和孳息約定事項來辦理登記,此情況下不適用前項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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