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存續期間,有關股票孳息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領取。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公司仍應受理質權設定之登記。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9 條,質權存續期間內,股票孳息的領取應當在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質權人來領取。另外,在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公司仍然應當接受質權設定的登記。 相關案例或裁判書: 根據最新的資料,暫時我們無法提供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9 條有關的案例或裁判書。這可能是因為這條規定相對較新或在實務上較少爭議,因此還沒有相關的裁判書或案例被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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