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股票遺失申請補發的程序如下: 1. 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寫股票掛失申請書,並提供證券商或出讓人的證明文件(如果尚未進行過戶)。 2. 申請人應在五天內依照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進行公示催告,並將法院收狀章戳的聲請狀影本提交給公司。如果逾期未辦理,公司有權註銷其掛失申請。 3. 根據法院裁定,申請人應按照裁定要求進行公告,等待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的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4. 如果申請人撤銷掛失,應填寫股票撤銷掛失申請書,並提交給公司。對於已經進行公示催告或獲得除權判決的情況,應附上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的聲請狀副本,該副本應加蓋法院收狀章戳。 5. 如果掛失股票已轉記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立的專戶中,申請人還應檢附已經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該股票的證明文件。 6.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的股票,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公司應在接獲法院的除權判決書後才能再行發給。 7. 如果委託他人辦理股票遺失申請補發,自然人股東應提供委託書,法人股東則應提供申請函,並簽名或加蓋原留存印鑑。 8. 公司在受理掛失股票登記後,如果發現該掛失股票,應在該股票和轉讓過戶申請書上加蓋“掛失股票”的戳記。 資料來源: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https://gcis.nat.gov.tw/zh-tw/FileDownload/Index/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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