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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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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票遺失申請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將蓋有法院收狀章戳之聲請狀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三、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依法院裁定方式辦理公告,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四、申請人撤銷其掛失時,應填具股票撤銷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已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應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蓋有法院收狀章戳聲請狀影本。
  2. 2.公司於受理前項第一款之申請,其遺失股票已轉記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立之專戶時,申請人並應檢附該股票已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之證明文件。
  3. 3.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公司應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
  4. 4.第一項股票遺失申請補發,係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名或加蓋原留存印鑑。
  5. 5.公司於受理掛失股票登記後,如發現該掛失股票,應於該股票及其轉讓過戶申請書加蓋「掛失股票」戳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股票遺失申請補發的程序如下: 1. 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寫股票掛失申請書,並提供證券商或出讓人的證明文件(如果尚未進行過戶)。 2. 申請人應在五天內依照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進行公示催告,並將法院收狀章戳的聲請狀影本提交給公司。如果逾期未辦理,公司有權註銷其掛失申請。 3. 根據法院裁定,申請人應按照裁定要求進行公告,等待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的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4. 如果申請人撤銷掛失,應填寫股票撤銷掛失申請書,並提交給公司。對於已經進行公示催告或獲得除權判決的情況,應附上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的聲請狀副本,該副本應加蓋法院收狀章戳。 5. 如果掛失股票已轉記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立的專戶中,申請人還應檢附已經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該股票的證明文件。 6.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的股票,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公司應在接獲法院的除權判決書後才能再行發給。 7. 如果委託他人辦理股票遺失申請補發,自然人股東應提供委託書,法人股東則應提供申請函,並簽名或加蓋原留存印鑑。 8. 公司在受理掛失股票登記後,如果發現該掛失股票,應在該股票和轉讓過戶申請書上加蓋“掛失股票”的戳記。 資料來源: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https://gcis.nat.gov.tw/zh-tw/FileDownload/Index/654

  • 持有名詞
  • 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公示催告名詞
  • 聲請狀名詞
  • 註銷名詞
  • 名詞
  • 除權判決名詞
  • 撤銷名詞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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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規定:「股票遺失申請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