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1條,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的基準日前五日內,需停止辦理股票過戶。如果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則公司應在規定期限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停止過戶原因和期間。若停止過戶原因和期間有變更或取消,公司也需通知相關機構。對於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股票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或者沒有印製股票而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進行登錄的公司,同樣需遵守上述通知規定。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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