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屆發放股利,應將發放之日期、地點,分別通知各記名股東並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2 條規定,公司每屆發放股利時,需通知各記名股東有關發放股利的日期和地點。 同時,公司還應向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完成公告的相關規定。 當公司發放股利時,以上的程序必須遵守,以確保所有相關方能及時知悉股利發放的詳細情況。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最新版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