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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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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配發增資股票,股票所有人未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而僅憑同意書轉讓其股利、增資股票,或由其證明確實為該股利、增資股票之權利人者,應自停止過戶五日內為之,逾期由股票所有人洽前手自行協調辦理。
  2. 2.股票所有人於停止過戶前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保管於證券集中保管專戶之股票未辦理過戶者,於辦理過戶後,公司得逕自證券集中保管專戶轉出該股利或增資股票給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3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兩點解釋: 1. 如果股票所有人收到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或配發的增資股票,在停止過戶前未完成過戶手續,只依靠同意書轉讓股利或股票,或擁有能夠證明其為股利或股票的合法持有人,則必須在停止過戶後的五天內辦理過戶手續。如果超過這個期限,股票所有人需要與前手自行協調辦理過戶手續。 2. 如果股票所有人在停止過戶前從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保存在證券集中保管專戶中的股票,並且在完成過戶後,公司可以直接從證券集中保管專戶轉移支付相應的股利或增資股票。 以上解釋主要參考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3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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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3 條規定:「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配發增資股票,股票所有人未於停止過戶前辦理過戶,而僅憑同意書轉讓其股利、增資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