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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就其保管或登錄之股票辦理過戶,應將其參加人編製之股票所有人名冊送交公司,記載於股東名簿,視同辦妥過戶手續,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票所有人名冊所載通訊地址,逕行通知未辦理開戶之股票所有人,並辦理開戶手續。
  2. 前項股票所有人名冊記載內容及送達公司日期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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