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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司股務作業
>
第 三 節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處理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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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就其保管或登錄之股票辦理過戶,應將其
參加人
編製之股票所有人名冊送交公司,記載於股東名簿,視同辦妥過戶手續,不適用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公司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票所有人名冊所載通訊地址,逕行通知未辦理開戶之股票所有人,並辦理開戶手續。
前項股票所有人名冊記載內容及
送達
公司日期應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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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司股務作業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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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股票規格與製發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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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股東名簿及股東開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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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處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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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股票停止過戶及發放股利、配發增資股票之處理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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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之一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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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之二 股東會視訊會議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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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股權之管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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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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