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0 條的規定: 1.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在過戶股票時,應將其參加人所編製的股票所有人名冊送交給公司,並記載在股東名簿上,這被視為已經完成過戶手續,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應根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票所有人名冊上所記載的通訊地址,直接通知那些尚未辦理開戶手續的股票所有人,同時辦理開戶手續。 2. 股票所有人名冊的內容記載和送達給公司的日期,應依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這些資料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0條有關,提到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在過戶股票時應將股票所有人名冊送交公司並記載在股東名簿上,同時也提到了通知尚未辦理開戶手續的股票所有人該過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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