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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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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票已保管或登錄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股東,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其持有之股票時,公司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2.股東依前項規定辦理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者,讓受之股票須符合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及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29條,該條共分為兩項: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如果股票已經保管或登錄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股東名下,當股東要轉讓他們持有的股票時,公司應該遵守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和相關規定。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如果股東根據前項規定直接將上市股票轉讓給另一位私人,被轉讓的股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其數量不得超過該證券的一個成交單位,且兩次轉讓之間的時間間隔需不少於三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回答只針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29條進行了釋義,對於其它法條的釋義,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法律資料。

  • 名詞
  • 持有名詞
  •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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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9 條規定:「股票已保管或登錄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股東,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其持有之股票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