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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司股務作業
>
第 三 節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處理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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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保管或登錄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股東,
非
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其
持有
之股票時,公司應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股東依前項規定辦理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者,讓受之股票須符合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及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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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司股務作業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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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股票規格與製發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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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股東名簿及股東開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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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處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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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股票停止過戶及發放股利、配發增資股票之處理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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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之一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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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之二 股東會視訊會議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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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股權之管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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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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