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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4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依公司製作之書面或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未為意思表示者,該議案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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