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依公司製作之書面或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未為意思表示者,該議案視為棄權。
這句話的意思是,股東如果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必須按照公司製作的書面或電子格式對各項議案做出意思表示,如果沒有做出意思表示,則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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