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44-3

快速跳轉
  1. 1.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2. 2.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3. 3.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3條: 1.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必須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意思表示送達公司。若有重複的意思表示,則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若是聲明撤銷前的意思表示,則不受此限制。 2. 若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則必須在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之前行使表決權相同的方式撤銷先前的意思表示。若逾期撤銷,則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的表決權為準。 3. 若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則以委託代理人行使的表決權為準。

  • 送達名詞
  • 撤銷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3 條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